一、 最大亮度:去年年底討論的行業《標準》中,對于“最大亮度”這個重要性能沒有給出明確的特性要求,這是符合GB/T1.2-2002的。在《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: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》的”5.4.3由供方確定的數值“中提及:“如果允許產品存在多樣化,則產品的某些特性值可不必做出規定(盡管這些特性對產品的性能有明顯的影響)”。
因為LED顯示屏的使用環境千差萬別,照度(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環境亮度)不一樣,所以”對于大多數復雜產品,只要標準中規定了相應的試驗方法,則由供方提供一份性能數據(產品信息)一覽表比標準中給出具體的性能要求更好”。這些都是符合國際標準的,但這樣也就造成了在競投標中不切實際的互相攀比,用戶對此又不了解,致使許多標書中要求的“最大亮度”往往遠遠高于實際需要。
因此,建議為了引導用戶正確理解 LED 顯示屏的“最大亮度”這個性能指標,行業有必要給出一個指導:在某些場合,在不同照度的使用環境下, LED 顯示屏的亮度達到什么值就可以滿足要求。
二、基色主波長誤差:將基色主波長誤差指標,從“基色波長誤差”改到“基色主波長誤差”,更能說明這個指標反映的是 LED 顯示屏的一個什么特性。顏色的主波長相當于人眼觀測到的顏色的色調,是一個心理量,是顏色相互區分的一種屬性。而這個行業標準規定的性能要求,從字面上,用戶是無法了解到它是反映 LED 顯示屏顏色均勻性的一個指標。因此,是引導用戶先弄明白這個術語,而后再理解這個指標?還是首先從客戶的角度來認識和了解 LED 顯示屏,再給出用戶能明白的淺顯易懂的性能特性?就象前面提到的GB/T1.2-2002(標準化工作導則第2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》中關于產品標準制定的其中一個原則即“性能原則”:“只要可能,要求應由性能特性來表達,而不用設計和描述特性來表達,這種方法給技術發展留有最大的余地”。“基色主波長誤差”就是這樣一個設計要求,要是以“顏色均勻性”代替,就不存在限定什么波長的 LED 。
對用戶來說,只要你保證 LED 顯示屏的顏色是均勻的,而不必考慮你是用什么技術手段來實現的,給技術發展留有盡可能大的余地,這樣對行業的發展大大有利。
三、占空比:就象上面所說的“性能原則”“只要可能,要求應由性能特性來表達,而不用設計和描述特性來表達,這種方法給技術發展留有最大的余地”。我們認為,“占空比”純屬一個設計技術的要求,不應該做為 LED 顯示屏產品標準的一項性能指標;大家很明白,有哪個用戶會在意顯示屏的驅動占空比,他們在乎的是顯示屏的效果,而不是我們的技術實現;我們何必自己制造這種技術壁壘,限制行業的技術發展呢?
四、刷新頻率:從《標準》的測量方法來看,似乎忽略了用戶真正關心的問題,它也沒有很好考慮到各個廠家所用的驅動IC、驅動電路和方式不一,造成測試的困難。譬如深圳體育場的全彩屏招標,在專家的樣品測試中,這個指標的測試就帶來許多問題。“刷新頻率”一幀畫面顯示所需時間的倒數,把顯示屏當做一個發光光源,那就是光源的閃爍頻率。我們可以用類似“光感頻率計”的儀器直接測試顯示屏的光源閃爍頻率,來反映這個指標。我們做過這方面的測試利用示波器測量任一種顏色的 LED 驅動電流波形來確定“刷新頻率”,在白場下測得200HZ;在3級灰度等低灰度級下,所測頻率高達十幾KHZ,而用PR-650光譜儀測量;無論在白場,還是在200、100、50級等灰度等級下,所測光源閃爍頻率均為200HZ。
以上幾點只是針對幾個 LED 顯示屏的特性做一個簡單的說明,還有許多招投標中遇到的“工作壽命”、“平均無故障時間”等等,沒有一種試驗方法能在較短時間內證實 LED 顯示屏是否符合穩定性、可靠性或壽命等要求;不應規定這些要求。生產者可做出保證,但不能代替要求,它是個商業概念、合同概念,而不是技術概念。行業協會對此應該要有個明確的說法,這對于用戶、生產者以及整個行業都將會是非常有利的。
對于如何引導用戶正確理解 LED 顯示屏這樣一個復雜系統的產品,還是要行業協會多搞點 LED 顯示屏技術論壇,多從實際出發,從用戶的角度來分析這個產品,引導用戶正確理解 LED 顯示屏。